1、嚴把構成要件主要是客觀方面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系一般主體。尤其是以營利為目的對其主觀故意加以定性。因此在構成要件上要著重從慣犯和主觀目的以及客觀行為上把握。其中最關鍵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賭博為經常行為或者是以其為業或者是否以其為主要收入。
2、區別罪與非罪的情況應從以下幾點加以分析較為合適:關鍵看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的目的??此€數額,但是對于數額方面現在還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以當地的年人均收入水平為準??词欠駷榻洺P孕袨槭欠窬哂袘T犯的特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的參與賭博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是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巧立名目,設置騙局,非法發行彩票,從中漁利的應當視為聚眾賭博,按照賭博罪的規定來處理。若是設立賭局但是沒有從中獲取漁利,應該著重對待不應輕易定罪或者說是可以不定罪。對于朋友之間若經常聚眾賭博且數額較大嚴重擾亂社會風尚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賭博罪。對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其他人員在業余當中經常實施賭博行為,數額較小,并不以其為業或者說是并不以其為主要收入的不應該認定為賭博罪。若其行為并沒有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風尚,也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實務當中的證據審查工需要從以下幾種方式入手做大量工作:做好比對審查,比如說物證與證人證言之間是否存在沖突,是否和時間地點相銜接,是否充分。做好單個審查,比如說在賭博罪的認定過程中,證人是否與該案有關系,證言是否可信,以及當地群眾的描述是否真實等,這些工作瑣碎且繁重,主要是審查間接證據,在認定賭博罪的過程中間接證據較為常見,并且表現形式多樣化,很多都是傳來證據,比如說群眾對該賭博場所的舉報,賭博參與者的朋友所述該賭博人經常輸掉好多錢等等,那么在認定這些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時候就要做認真大量的比對工作,看是否有直接證據可以依靠,看傳來的證據是否可靠,是否有其它的證據佐證等,其中還必須經過法官的邏輯心證予以認定。那么對于這些間接證據的運用不可直接作為定罪證據但是可以作為鑒別直接證據真偽的有效辦法。只有經過嚴密的邏輯推理形成嚴格的證據連鎖,才可以順利完成證據的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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