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陀^方面表現為具有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出售的護照,既包括真護照,也包括偽造、變造的護照。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2、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規定為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新刑法修改為出售。
一、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6月22日)
第十四條時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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