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與賭博的人員不一定會構成賭博罪。如果參與賭博的人員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才會構成犯罪;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將不構成犯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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