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領了結婚證但戶口本未更新的情況下,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個人申請書等材料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
結婚證領取后需及時辦理戶口本更新。
領了結婚證但戶口本未更新,需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
法律分析
【法律意見】領了結婚證,但是戶口本上還是未婚狀態,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個人申請書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痉梢罁俊稇艨诘怯洍l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拓展延伸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能否準確反映一個人是否結過婚?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不能完全準確反映一個人是否結過婚。雖然結婚后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但有時由于各種原因,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可能存在延遲更新或錯誤記錄的情況。因此,僅憑戶口本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一個人是否結過婚。要確切核實婚姻狀況,建議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查詢,如婚姻登記機關、法院或公安部門等,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此外,結婚證等相關證據也可作為輔助證明。綜上所述,戶口本并非唯一可靠的依據,需要綜合其他證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結過婚。
結語
結婚證不能完全準確反映婚姻狀況,戶口本可能存在延遲更新或錯誤記錄。要確定婚姻狀況,建議查詢其他途徑,如婚姻登記機關、法院或公安部門。結婚證可作為輔助證明。綜上所述,戶口本并非唯一可靠依據,需綜合其他證據判斷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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