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役刑的執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內執行,將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放在專門的拘役所內執行的極少。由于看守所內關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決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觀惡性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復雜。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將拘役犯與其他犯罪分子關押在一起,易發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強犯罪技能,增加主觀惡性,強化犯罪意識,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鞏固了犯罪心理結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80
醉酒后駕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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