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謂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也即每個月除了向勞動者支付先前約定好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還另需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作作為補償。這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簽訂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用人單位不簽合同賠償雙倍工資嗎
1、在合同糾紛賠償中,自用工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話可以獲得的賠償如下: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在合同糾紛賠償中,自用工日起一個月內的話可以獲得的賠償如下: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內容,內容如下: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在合同糾紛賠償中,自用工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話可以獲得的賠償如下: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內容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在合同糾紛賠償中,自用工日起滿一年的話可以獲得的賠償如下: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們根據第三十四條可以知道,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獲得雙倍工資是在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有的,并且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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