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怎樣賠償勞動者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能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年以上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并且視為是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一般員工入職多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單位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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