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單位在職人數證明,企業、非企業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單位由其人事部門出證明;單位擁有辦公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和為職工提供集體住所的合法房屋證明(由市房管部門出具);單位有效的注冊證件(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登記證等);單位負責人和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以上均需原件、復印件,向單位所在區公安分局受理。一般是按集體住宅面積,每5平方米進一人的原則開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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