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并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將定工資水平屬于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
用人單位為了日后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此種行為實質上也是不可取的。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第29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范疇。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所以,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為由,均不能未經勞動者同意即單方決定降薪,否則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克扣的工資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