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證期限也就是房屋產權期限,一般房屋產權年限為70年,在房屋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一是以國家回收土地并一次性給予賠償,二是續費續期繼續使用,或者是當作危房拆遷補償。
1、由國家回收土地并一次性給予賠償:房屋到期后如果按照相關規定不提交續期申請的的或者是申請續期后沒有得到批準的,國家可依法收回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會根據房屋一定的價值和市值給到相關人士相應的賠償,或再賠償一套房子或是賠償金錢。
2、續費續期繼續使用:房屋產權到期的時候,如果房屋質量沒有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且不影響正常居住的情況,業主們可在房屋到期錢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續期的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需要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的合同,并根據當時的簽合同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從而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這也是目前產權到期默認的有效的解決方法。
3、危房拆遷補償:有的房屋在產權到期時已經不能再居住,或者是在房子還未到期時便出現了質量上的問題并存在安全隱患的,直接定義為危房的房屋,一般會根據相關程序走拆遷的流程,不需要續費,被拆遷的業主會根據拆遷補償的標準給予房和錢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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