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要件,分別為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和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即不滿足以上兩要件的合同,都是不成立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意;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5、須經批準、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準、登記手續;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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