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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05: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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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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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舉證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二、未成立的公司所簽合同有效嗎

    有效。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成立前的行為可稱為設立中的公司行為。如公司最終未成立,則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但該民事行為是有效民事行為,由發起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公司成立則承繼發起人在設立中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后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后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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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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