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申請的方式、條件等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定)。
2、轉入學校依據地方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額等情況審核。
3、對于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4、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要求不一樣依轉出省為準。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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