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開除不給工資的處理方法及拖欠工資所需證據和仲裁時效。被開除后,可協商解決或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并如不滿意可起訴。證據包括勞動關系和拖欠工資證明,用人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拖欠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但在特殊情況下不受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申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仲裁時效從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
一、被公司開除了不給工資怎么辦
被公司開除了不給工資如下處理: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直接申請仲裁。
4.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拖欠工資需要什么證據
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有公司名稱的工裝、考勤記錄等;
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包括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
3.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4.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拖欠工資的仲裁時效
拖欠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的,在職勞動者因拖欠勞動報酬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結語
根據上述情況,被公司開除且拖欠工資的處理方式有多種選擇??梢酝ㄟ^協商解決、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以及在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處理拖欠工資時,需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如工作證、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下,拖欠勞動報酬的在職勞動者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限制。勞動關系終止后,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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