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勞動者的身份有哪些呢?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范圍包括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全部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全部勞動者。
下列在編不在崗的人員,也屬于勞動合同簽訂范圍:
(一)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
(二)經司法鑒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三)依法依照有關政策規定應保留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如下崗待工人員、企業內提前退休人員、勞務輸出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按規定申請出國探親人員、帶薪上學人員、患嚴重疾病而休假人員、外借人員以及按滬府辦發[1996]66號文規定,在批準其服兵役的同時,又安排進企業的人員等。
一、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棧ㄒ韵路Q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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