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一、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擔責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承擔返還股款、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公司成立過程中,因發起人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賠償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公司工會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嗎
公司工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未經授權不可以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根據《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并、歸屬到其他部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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