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拘留不需要通過檢察院的批準,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應當報其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