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應在擬聘用外國人來華就業入境之前,先為其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2、獲準聘用該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應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3、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簽證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4、用人單位應在獲得職業簽證的外國人入境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該外國人辦理《外國人就業證》。5、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居留許可。
法律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后方可就業。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