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港澳通行證,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給中國內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地區旅游、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留學等非公務活動的旅行證件;簽注是過境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公安機關對內地居民表示批準往來所簽發的,附于通行證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注、換發、補發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簽發。
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的范圍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確定,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后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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