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原件及相關附件(一式兩份);
2.《技術合同登記用戶注冊表》(第一次辦理時提交);
3.《技術合同登記表》(在網上進行申報登記的用戶不需提供此表);
4.《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要求申辦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承擔政府項目而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提交項目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技術合同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或有關批準文件。
一、關于技術合同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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