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并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后,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只要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公司沒有被注銷,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一、收據蓋什么章
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那么在開具收據的時候,應該蓋的什么章呢?可以蓋財務章,可以蓋公章,不能蓋合同章。收據屬于財務結算票據,蓋財務章是毫無疑問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但是收據不是合同,合同專用章并不適用。此外還要提醒的是,發票必須是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公章是不可以的哦。
二、變更公司法人需要變更合同么
公司名稱變更或者公司股東變更的,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不需要變更。用人單位如要變更,需要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公司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原來已經簽訂的合同依然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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