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孩子現在的學校(外地學校)領取學生轉學申請表,填寫好后,蓋章,蓋孩子所在學校的章,管理學校的中心校章,然后到縣教育局蓋章,到市教育局蓋章,還要到轉回原籍的學校,就是孩子要轉回來之后在的學校蓋章,原籍中心校章,縣教育局章,市教育局章,所有這些手續完成后,給原先所在的學校,縣,市各留一份,自己原籍的學校,縣,市也各留一份。
2、手續完成后,就等著學校的學籍管理員進行網上學籍審核了,審核通過后,就完成了學籍的轉學手續,孩子就可以回到原籍上學了。
3、因為學籍是全國聯網的,所以不能撤銷,也不能重建,只能辦理轉學手續,外地回原籍手續要多一些,要是本縣區內的轉學,只要網上審核就可以,不需要紙質版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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