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簽是否有效根據具體情況而言:
1、如果代簽勞動合同是經過了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并且該勞動者也實際接受了勞動合同的內容,那么就認為該代簽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2、如果沒有經過了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即使該勞動合同已經在履行了,也是屬于無效的。
除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與新法律法規抵觸應變更外,法律相關規定了以下幾種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并因此相應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使勞動者適應工作要求并相應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4、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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