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需正式簽署約定出國務工相關權利義務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多種方式,來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接受服務方或者中介方雖已履行完2年合同義務,但是接受服務方或者中介方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讓務工人員回國,必然違反了雙方之間關于服務期限的相關義務,超出了履行期限。建議委托專業律師研究出國務工合同關于約定責任的約定是否明確,及時鎖定相關訴訟證據,在時效期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與違約方簽署的出國務工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合理,過高等情況發生的話,人民法院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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