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未遂屬于犯罪,拐賣婦女罪有沒有未遂言根據案情分析,犯罪未遂是有法定標準的: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并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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