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別人代簽的合同有效嗎
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的情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
1、事前授權
代簽行為實質為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據勞動者的委托授權,以勞動者的名義代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效,效力直接歸屬于勞動者。
2、事后追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對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事前無授權而事后追認的,勞動合同也能得到有效認定。
在滿足上述情形的同時,代簽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代簽勞動合同才能認定為有效。
法律要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站在這一角度,若單位已積極主動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且該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勞動者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并獲得報酬,則可以視為勞動者對合同的認可,不宜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沒公司簽字和蓋章不生效。按照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訂立的,其中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動關系中起到很重要的權利義務保障作用。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對各自權益都有很大影響,原則上應該由雙方親自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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