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工資標準1、實習生的實習工資屬于與任職、受雇無關的收入,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按照《稅法》第四條和第六條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2、看了上面的解釋,首先你要區分“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稅法上劃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標準,主要看,是否與用人單位有任職、受雇的關系?!肮べY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皠趧訄蟪辍笔侵笧閱挝换蛘咂渌麄€人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之處,主要是與任職、受雇沒有關系。3、是不是還是被說得暈頭轉向?上面的解釋簡單點就是說,如果你是實習,那么你與實習公司所簽訂的實習協議就不屬于勞動合同,而屬于勞務合同。勞動報酬的個稅起征點為5000元,勞務報酬的起征點則是800元。工資扣稅標準規定工資稅,即個人所得稅。因為個人所得稅里有一項是工資、薪金,故名。一、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稅起征點是50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5000二、征收方法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扣繳義務人,但扣繳義務人沒有依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實習生加班有工資嗎
法律上未對實習生的加班工資進行規定,應當根據雙方協商認定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處理,實習不同于勞動關系,其過程中的加班工資支付問題,首先取決于雙方是否對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約定,如有約定則按約定進行支付,無約定則無需支付。
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用人單位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學生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實習單位并無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勞動法規關于加班的規定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實習生加班沒有加班工資怎么辦
實習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一般是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梢匀シㄔ荷暾埫袷略V訟。實習不同于勞動關系,其過程中的加班工資支付問題,首先取決于雙方是否對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約定,如有約定則按約定進行支付,無約定則無需支付。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民事行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的主要依據就是雙方間的約定。
如果雙方對于加班工資未做任何約定,那么實習生在主張加班工資時就處于不利地位。
同樣的,若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務報酬、工資支付方式和時間、發生傷亡時的責任承擔、合同的終止時間或解除方式等都未有明確約定的話,實習生在付出勞動成果后就很被動,其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該內容由 周琦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