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習期間的工資,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不得低于同崗位、 同工種工資的80%,但現實中 起碼不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并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 勞保和其它福利,以下供參考,第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單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為防止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權益,不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法律還規定了懲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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