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時,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給付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一方所收彩禮應當退還,返還的數額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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