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登記結婚,如果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開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屬于事實婚姻,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沒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不能起訴離婚,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起訴離婚。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有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如果兩個人沒有結婚證財產怎么分
如果雙方是結婚證丟了的,則雙方的財產按正常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即可,先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方案,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同居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分割財產時與第一種情況的分割方式一樣。
如果雙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生活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則雙方屬于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有財產處理,除非一方能夠證明財產為其個人單獨所有。
如果對于共有財產如何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分割,沒有約定的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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