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非是分階段給股東分紅,根據《公司法》第4、35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
如果公司大股東不愿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股東身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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