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29837規定。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誘蝕、漏液等情況,也應報廢。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誘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綜上,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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