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非法安裝報器、標志燈具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200-2000元的罰款,并且強制拆除、收繳違法安裝的警報器、標志燈具。不過不同地區處罰方式和力度也不同。警燈警報器是特種車輛的特有設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提醒其他車輛避讓時才可以使用。任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都應遵章守紀,按照規定安裝相關標志、標識,切勿胡亂改裝逾越紅線,否則必將自食惡果。
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向作出處罰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簡單的辦法是向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投訴。
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治安處罰是指輕微違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的處罰。刑事處罰是對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的處罰。主要區別就是針對的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即輕微違法的,適用治安處罰。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適用刑事處罰。必須在10月15前自行整改完畢,逾期未予整改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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