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復員費 按月 工資 基數計發,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 3、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 住房補貼 和 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后,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 住房公積金 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后,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 醫療保險 金 退役后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 社會保險 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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