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離婚,彩禮原則上不予退還。
但是雙方結婚后確實沒有共同生活或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退還彩禮。
實踐中對于“生活困難”的認定具有較高的證明標準,法院對此會從嚴審查,僅憑證人證言難以對生活絕對困難作出認定,法院會根據村委會證明、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債務證明、低保證明并結合實地考察等進行綜合認定。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并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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