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到孤兒院、兒童福利院或是兒童救護站領養孩子。當然也可以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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