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車牌轉回本地的辦理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攜帶符合轉入條件的《機動車檔案袋》、《機動車登記證書》及相應憑證至駕校窗口辦理。
(二)審核完畢后,到車購稅征收所換稅單。
(三)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將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或影像件)和發動機號碼拓印膜粘貼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背面,到窗口確認機動車。
(四)到登記審核窗口提交上述資料進行登記申請,領取《待辦單》。
(六)憑《待辦單》選號 ,確認車輛牌號,等待領取《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即可。
辦理外地的車牌轉回本地需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轉移登記的提供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電腦聯網可查)。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證明、憑證。
(六)《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表格內容用鋼筆或水筆填寫,不得涂改)。
(七)交驗機動車。
(八)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且在《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上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簽字。
(九)屬于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理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十)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屬于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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