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途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違法所得數領的0.2%加處罰款。
一、價格欺詐的認定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
2、兩套價格
3、模糊標價
4、虛夸標
5、虛假折價
6、模糊贈售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8、虛構原價
9、不履行價格承諾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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