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定罪方式是什么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于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后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后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于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二、兩高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相關解釋具體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P>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nbsp;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