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主要區別在于發生階段、行為性質、法律效力和法律特征。設立是指在營業執照頒發之前進行的一系列行為,成立則發生于被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設立是法律行為,成立是行政行為。設立階段的公司被視為合伙,而成立后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設立的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一個階段,股份公司通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法律分析
一、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于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于被依法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后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于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一般被視為合伙。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設立行為的后果類推適用有關合伙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準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后果原則上歸屬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后所實施行為的后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征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于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二、公司設立的兩種方式是什么?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1、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2、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由此可見,公司設立和成立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從法律效力看,公司成立的效力要大于設立階段。公司設立屬于公司成立的一個階段,從方式上,公司可以選擇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現在很多股份公司都是采取募集設立組建的。
結語
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在營業執照頒發之前,而成立則發生于被依法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設立行為是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是行政行為。在法律效力上,設立階段的公司被視為合伙,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而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承擔行為后果。公司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正):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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