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習生的工資糾紛不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或者是實習協議,由于實習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那么自然不屬于《勞動法》管理范疇。實習協議是勞務合同,屬于《民法》管理范疇,如果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能以勞動爭議處理而是以民事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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