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習生不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或者是實習協議,由于實習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不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具有就業資格的勞動者,因此在實習或打工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實習協議是勞務合同,如果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只能以民事糾紛處理,去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在實習期間可做以下維權措施: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杉s定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八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杉s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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