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公積金應由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并加蓋公章;填好后進行補繳登記;到銀行窗口存款;銀行加蓋收訖印鑒,作為補交公積金的記賬憑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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