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辦非企業單位盈利不能分配給股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則不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確保成本,略有盈余,這對于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點,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民辦學校其宗旨應該是彌補國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目的。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又允許其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資金應投入到擴大教育事業中去。其他的民辦醫療單位、民辦文化單位、民辦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等,都具有同樣的性質。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后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后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