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實行以書面審查為主、調查核實為輔原則。因此,無論是所在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都需要提供全面、真實、詳細的材料,以便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地作出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含以下項目:申請人、受害職工。申請人與受害職工的關系、申請人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職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種、事故時間、傷害部位、診斷時間、接觸危害時間、職業病名稱、傷害簡要經過、用人單位意見。受傷害職工或者其家屬的意見等。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
是證明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憑證。但現實中,部分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中,還存在不的現象。因此,一律要求提供勞動合同是不現實的,為此法律規定,提供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即可視為勞動關系存在。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如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對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程序,因此,《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已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