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來源于企業利潤的分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比較常見的股東按股份應分配的利潤,叫紅利。股東包括企業和個人。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企業分配給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企業在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之后,再將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超額利潤向勞動者進行分配,叫勞動分紅。勞動分紅形式上類似于獎金,但是與獎金有著本質的差別,獎金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超額勞動的報酬,在企業的成本中體現,而勞動分紅是源于勞動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勞動者群體為對象,在企業的利潤中進行分配。納稅人針對分紅性質不同應該注意以下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并非分紅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稅
由于分紅存在著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類型,個人所得稅法也針對不同的兩種分紅形式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式。常見的紅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梢?,勞動分紅被劃為工資、薪金范疇,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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