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住院治療,疾病的確診時間在等待期內,那么出院后索要的賠償是得不到的。簡單來說,就是等待期內發病,等待期內確診,就等不到理賠。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都有明確規定,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付責任。無論在等待期的疾病是屬于感冒發燒的小病,或者是胃息肉的輕疾,甚至是惡性腫瘤的重疾,保險公司都是不予賠償的。就像蘇先生購買的重疾險有180天的等待期,很不幸的他是在等待期內患有胃息肉并且住院治療的,即使6月份的部分住院治療時間是在等待期之后的,但也是由等待期內的疾病所導致的,所以這也是歸之于在等待期內發生的,所以也無法得到理賠的。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發病住院治療,但疾病的確診時間是在等待期之后的,出院后能否得到賠償,就要看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與等待期后確診的疾病二者的關系;如果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話,那么不理賠;如果后者不是由前者引起的,二者沒有因果關系,并且后者是初次產生的疾病,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所以說,等待期內住院治療,出院后能否得到理賠,還是要先看疾病的確診時間的。但是不同保險公司不同保險產品對等待期的規定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還是要把保險合同的條款作為最終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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