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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東分紅權怎樣保障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2 02: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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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東分紅權怎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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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分紅權的保護方法如下:

    1、完善股東大會制度;

    2、設立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3、規定大股東的誠信義務。

    股東的分紅權是指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的權利。

    一、關聯交易損害小股東利益如何維權

    (一)在實踐中,常見的非法關聯交易,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如優質資產置換負資產、購買負債等。

    2、控股股東操作公司對外擔保。

    3、大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或無償拖欠公司貨款。

    4、以公司債權抵充大股東的債務。

    5、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掠奪公司利潤。如低價或高價向關聯公司出售或購買原材料等。

    6、進行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當公司小股東認為關聯交易損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維權追償:

    1、依法行使知情權,積極向法院訴訟追償。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到這些資料后,如果經過分析后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或撤銷公司決議,據并《公司法》的規定要求與會的股東、高管承擔賠償責任。

    2、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保底止損的手段,但實踐中,出現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后,往往會要求通過其他訴訟處理處理糾紛了。

    二、公司股東和投資人有什么區別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投資者和股東的區別如下:

    1、投入資金的時間不同。

    股東“出資”在公司設立之前必須實際投入并繳足;而投資者“投資”既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資金的目的不同。

    股東“出資”的目的在于繳足注冊資本進而設立公司;而投資者“投資”的目的則在于公司業務的開展或擴大經營。

    3、投入資金的表現形式不同。

    股東“出資”一般通過章程約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規定的出資證明書作為投入資金的表現;而投資者“投資”則一般通過內部投資協議,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證明文件作為投入資金的表現。

    4、收取回報的表現不同。

    股東“出資”作為股份的表現,將通過股東分紅的方式實現回報;而投資者“投資”則一般是通過投資協議所約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實現回報。

    三、公司股東惡意逃債的責任,公司法對股東惡意逃債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為逃避債務,用不良手段將經營所得及相關資產進行轉移和隱藏,造成公司負債累累、無力償還的假象。對此種行為,債權人應該認真調查,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2006年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對股東惡意逃債的規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關于“濫用公司人格”的規定,是指公司股東以自己的意志操縱公司意志,使公司成為傀儡,成為逃避債務、規避風險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東利用公司為義務承擔者的主體身份,將公司的資產及相關資產惡意轉移到股東名義下,實質上是把公司作為對付債權人索債的工具,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東將公司經營所得及相關資產全部轉移至各位股東的行為,使公司實質上成為“空殼”,從而無力清償債權人的欠款,妨礙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針對這種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新《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這一新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當利益以及確保公司設立的宗旨無疑會起到積極作用。它將促使我國公司制的完善和發展。人格否認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公司已經合法取得法人資格。第二,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對公司人格的個案否定。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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