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定義不同。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2、兩者使用的方式不同。
詐騙罪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進行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
3、兩者的關系是法條競合關系。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主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比如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惡意透支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表現形式之一。
3、主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客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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