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一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但并不是隨隨便便把人關在哪兒,都會被判處有罪,根據法律的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必須達到一定拘禁時間,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一般情況下,超
一、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釋: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認定非法拘禁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蜃詺⒌?;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壩不構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并罰。
4、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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